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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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 - SECT 16

豁免權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雜項

(1) 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在 執行他們在 本條例下的 職責時, 享有一如原訟法庭法官所享有的 特權及豁免權。
(由1998年第25號第 2條修訂)

(2) 出席委員會聆訊的 證人、 上訴的 當事人、 代表或 其他人等所享有的 特權和豁免權, 與他們出席進行民事訴訟的
法庭時所享有的 特權和豁免權相同。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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