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雜項 (1) 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在 執行他們在 本條例下的 職責時, 享有一如原訟法庭法官所享有的 特權及豁免權。 (由1998年第25號第 2條修訂) (2) 出席委員會聆訊的 證人、 上訴的 當事人、 代表或 其他人等所享有的 特權和豁免權, 與他們出席進行民事訴訟的 法庭時所享有的 特權和豁免權相同。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