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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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 - SECT 15
委員會的決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委員會須以書面方式說明作出決定的 理由; 該等理由須包括對重要的 事實問題調查所得的 結果,
並提述該等結果所根據的 證據或 其他資料。
(2) 秘書須將委員會的 決定及作出該項決定的 理由的 副本各一份, 送達上訴各方當事人。
(3) 凡委員會頒令其決定須待至某一指明日期方始實施, 則該項決定自該日起實施;在 其他情況下, 委員會的 決定在
作出後即時實施。
(4) 在 任何訴訟中, 看來是委員會的 決定或 命令的 副本的 文件, 且看來是經秘書核證為該項決定或 命令的 真正副本,
即可接受為證明該項決定或 命令的 證據。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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