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除特殊情況外,聆訊須公開進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聆訊向委員會提出的 上訴, 須公開進行。
(2) 進行聆訊的 委員會在 諮詢上訴各方當事人後, 如信納適宜採取以下行動, 可藉命令─
(a) 指示聆訊或 部分聆訊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並指示何人可出席聆訊;及
(b) 發出指示, 以禁止或 限制將向委員會提交的 證據、 呈交予委員會的 文件或 委員會接獲的
證據文件所載事實發表, 或 向若干或 所有上訴當事人披 露。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