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致命意外條例 - SECT 6
損害賠償的評估
(1) 在 該等訴訟中, 除了親屬喪亡之痛的 損害賠償外, 可將損害賠償按照反映各受供養人因死者死亡而受損的 程度的
比例判給各受養人。
(2) 凡根據第(1)款裁定給予損害賠償, 須扣減任何並無從被告人收回的 訟費, 然後按根據該款所決定的
比例分給各受養人。
(3) 在 根據本條例或 《 航空運輸條例》 (第500章)提出的 訴訟中, 凡須就某人的 死亡而評估須付予其遺孀的
損害賠償時, 不得將該遺孀的 再婚或 再 婚機會列為考慮因素。 (由1997年第13號第20條修訂)
(4) 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訴訟中, 凡須就某人的 死亡而評估須付予屬第2條受養人一詞的 定義中(c)段所指的 受養人的
人的 損害賠償時, 如該人在 死 者死亡時是與死者生活, 如同夫妻者, 則須將以下事項(連同法庭認為與該訴訟有關連的
其他事項)列為考慮因素, 即該受養人並不因為與死者共同生活而擁有可予強制執 行的 權利, 向死者索取經濟支持。
(5) 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任何訴訟中, 如死者的 殯殮費已由為其利益而提出訴訟的 當事人承擔, 則在
評估損害賠償時須將此等殯殮費列為考慮因素。
(6) 繳存法院作為了結本條例下的 訴訟因由的 金錢, 可以是一整筆款項而無須指明任何人所佔的 份數。
(1986年制定) [比照1982 c. 53 s. 3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