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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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意外條例 - SECT 2

釋義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妻”、

 “妻子”(wife) 指─

   (a)  在 基督教婚姻或 與其相等的 世俗婚姻中的 合法妻子; 及

   (b)  在 其他合法婚姻中─

        (i)    該宗婚姻的 合法妻子; 或

        (ii)   (如有超過一個合法妻子), 對丈夫本人有約束力的 法律所承認的 合法正妻, 或
               (如並無合法正妻)該等法律所承認的 各合法妻子;

 “受養人”(dependant) 就死者而言, 指─

   (a)  死者的 妻子、 丈夫、 前妻或 前夫, 以及與死者所締結的 婚姻已經作廢或 遭宣布無效的 人;

   (b)  死者在 1971年10月7日以前合法納娶的 妾侍;

   (c)  符合下列條件的 人─

        (i)    在 緊接死者死亡的 日期之前, 與死者在 同一住戶內生活, 如同夫妻; 及

        (ii)   在 該日期的 前2年或 更長時間內, 一直與死者在 同一住戶內生活, 如同夫妻;

   (d)  死者的 父母或 祖先;

   (e)  任何在 有婚姻關係的 期間, 視死者為該段婚姻的 家庭的 子女的 人(不包括死者的 父母);

   (f)  死者的 子女或 後裔;

   (g)  於任何時間死者在 有婚姻關係的 期間內, 死者視之為屬於該段婚姻的 家庭的 子女的 人(不包括死者的 子女);

   (h)  死者的 兄弟姊妹、 伯父母、 叔父母、 舅父母、 姑丈、 姑母、 姨丈、 姨母, 或 其後嗣;

   (i)  死者的 祖父母的 兄弟姊妹或 其後嗣, 或 死者的 外祖父母的 兄弟姊妹或 其後嗣;

   (j)  根據中國風俗是死者的 誼父母或 誼子女的 人;

 “領養”(adopted) 指依據根據《 領養條例》 (第290章)發出的
        領養令而領養, 或 依據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的 方式而領養。

(2) 為本條例的 施行而推斷關係時─

   (a)  須視受領養人為領養人的 子女而非其他人的 子女, 並且在 符合本段的 規定下;

   (b)  須視姻親關係為血親關係, 半血親關係為全血親關係, 以及視繼子女為子女; 及

   (c)  須視非婚生者為其母親與據稱的 父親的 婚生子女。

(1986年制定)

 “妻”、

 “妻子”(wife)

 “受養人”(dependant)

 “領養”(ado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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