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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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CHEDULE 3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第37條〕
格式1
地段、地段的某一段或已完成建築物的住宅單位、
商業單位、工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轉讓契
本轉讓契於19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1)(“賣方”)及
(2)(“買方”)。
為賣方獲買方支付$ 作為代價(賣方在此承認已收取該款項),賣方作為〔 〕將本契附表所說明的土地(“該財產”)轉讓予買方,並將該財產交予買方〔作為 〕持有,年期為該附表所提述的政府租契的所餘年期,但負有繳付該政府租契所保留的〔經攤分的〕每年地稅的義務,並受該政府租契所載的契諾、條件及但書所規限〔亦須受於土地註冊處以提要第 號註冊的公契的規限,並享有該公契的利益〕。
附表
1. 財產─(a) 說明及地址︰
(b) 地段編號、段數、不分割份數等︰
(c) 原權益保留條款及新權益保留條款等︰
(d) 地役權及其他從屬權利 (如有的話)︰
2. 政府租契─ (a) 日期︰
(b) 簽署各方︰
(c) 年期︰
(d) 地段編號︰
簽署、蓋章及交付等
蓋印位置
(由1988年第31號第28條修訂;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格式2
已完成建築物的住宅單位、商業單位、
工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售賣協議
本協議於19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1)(“賣方”)及
(2)(“買方”)。
1. 賣方售賣而買方購買本協議附表所說明的土地(“該財產”),年期為該附表所提述的政府租契的所餘年期。
2. 買價是$ 。
3. 買方須在簽署本協議時向(作為按金保存人的賣方代表律師)繳付$ 作為按金,而買價的餘款則須在完成交易時繳付。完成交易時按金須付予賣方。
4. 交易須於19 年 月 日在賣方代表律師在 的辦事處或在他們指示的其他地方完成。
5. 〔交易完成時該財產的空置管有權須交予買方〕。
6. 〔就每一方面而言,時間為本協議的要素〕。
7. 賣方須作為〔 〕轉讓該財產。
8. 業權須從政府租契及〔 〕開始。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9. 該財產的售賣受 的規限,並享有 的利益。
10.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附表2A部所列出分別由賣方及買方承擔的條件,已收納在本協議內,猶如該等條件已在本協議列出一樣。
11. 就依據本協議作出的轉讓而須繳付的印花稅及土地註冊費用,須由〔 〕承擔。
附表
1. 該財產─(a) 說明及地址︰
(b) 地段編號、段數、不分割份數等︰
(c) 原權益保留條款及新權益保留條款等︰
(d) 地役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如有的話)︰
2. 政府租契─(a) 日期︰
(b) 簽署各方︰
(c) 年期︰
(d) 地段編號︰
簽署等
於以上首次所述的日期收到買方所付上述按金$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律師行
按金保存人〕
(由1988年第31號第28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格式3
未完成建築物的住宅單位、商業單位、
工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衡平法按揭
本衡平法按揭於19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1)(“借款人”)及
(2)(“貸款人”)。
(A) 根據由 (“賣方”)及借款人之間訂立、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協議(“該協議”),借款人按該協議所列出的條款及條件以$ (“買價”)購買本按揭附表所說明的土地(“該財產”)。
(B) 借款人在〔建築事務監督〕〔香港政府〕發出與該財產有關的〔入伙紙〕〔完工證〕,並在繳付買價餘款後,即有權獲轉讓該財產。
1. 為借款人獲貸款人支付$ (當其時尚欠的該款項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其任何利息在下文稱為“該貸款”)作為代價(借款人在此承認已收取該款項),借款人現向貸款人作出契諾,承諾借款人〔應要求〕〔在緊接本按揭日期後一個月的日期〕即償還該貸款,並連同該貸款的利息一併償付,利息由本按揭日期起每日累算,利率為〔 〕〔貸款人不時通知借款人者〕。
2. 儘管有第1條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每月等額的分期還款,款額為$ 〔或不時由貸款人通知借款人的其他款額〕,償還該貸款,而貸款人須接受借款人以該方式償還該貸款。
3. 借款人就其在該財產的權益作出押記,並以衡平法按揭的方式將其就該協議而享有的權利轉讓予貸款人,作為該貸款的代價及作為該貸款的償還保證。
4. 借款人作出一項不可撤銷的委任作為抵押,以委任貸款人及任何一名或多名由貸款人委任的接管人,共同及各別作為借款人的受權人(並有完全的代替權力)。該等受權人可以借款人的名義或以其他名義代借款人作出以下各項,一如其屬借款人的作為及行為─(a) 在各方面遵守該協議及要求該協議獲得遵守;
(b) 接受以借款人為承讓人的轉讓;
(c) 就該財產簽立以貸款人為受惠一方的法定押記,該法定押記須以貸款人規定的格式作出,並載有貸款人所規定的契諾及條文;及
(d) 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成及作出可能需要的或借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認為適當的所有其他契據、文書、作為及事情,以履行本按揭向借款人施加的任何義務,或使貸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所作任何售賣、租契、押記或交易得以實行,或給予貸款人此項押記的全部利益。
5.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附表2B部所列出由借款人承擔的契諾,已收納在本衡平法按揭內,猶如該等契諾已在本衡平法按揭列出一樣。
附表
1. 該財產─(a) 說明及地址︰
(b) 地段編號、段數、不分割份數等︰
(c) 原權益保留條款及新權益保留條款等︰
(d) 地役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如有的話)︰
2. 政府租契─(a) 日期︰
(b) 簽署各方︰
(c) 年期︰
(d) 地段編號︰
簽署、蓋章及交付等
蓋印位置
(由1988年第31號第28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格式4
法定押記
本法定押記於19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1)(“借款人”) 及
(2)(“貸款人”)。
1. 為借款人獲貸款人支付$ (當其時尚欠的該款項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其任何利息在下文稱為“該貸款”)作為代價(借款人在此承認已收取該款項),借款人現向貸款人作出契諾,承諾借款人〔應要求〕〔在緊接本押記日期後一個月的日期〕即償還該貸款,並連同該貸款的利息一併償付,利息由本押記日期起每日累算,利率為〔 〕〔貸款人不時通知借款人者〕。
2. 〔儘管有第1條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每月等額的分期還款,款額為$ 或不時由貸款人通知借款人的其他款額,償還該貸款,而貸款人須接受借款人以該方式償還該貸款〕。
3. 借款人作為實益擁有人,現就本法定押記附表所說明的土地(“該財產”),以法定押記的方式向貸款人作出押記,作為該貸款的代價及作為該貸款的償還保證,但須受政府租契所載的契諾、條件及但書所規限〔亦須受於土地註冊處以提要第 號註冊的公契的規限〕。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4. 借款人作出一項不可撤銷的委任作為抵押,以委任貸款人及任何一名或多名由貸款人委任的接管人,共同及各別作為借款人的受權人(並有完全的代替權力) 該等受權人可以借款人的名義或以其他名義代借款人作出以下各項,一如其屬借款人的作為及行為,即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成及作出可能需要的或借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認為適當的所有契據、文書、作為及事情,以履行本押記向借款人施加的任何義務,或使貸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所作任何售賣、租契、押記或交易得以實行,或給予貸款人此項押記的全部利益。
5.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附表2C部所列出由借款人承擔的契諾,已收納在本法定押記內,猶如該等契諾已在本法定押記列出一樣。
附表
1. 該財產─(a) 說明及地址︰
(b) 地段編號、段數、不分割份數等︰
(c) 原權益保留條款及新權益保留條款等︰
(d) 地役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如有的話)︰
2. 政府租契─(a) 日期︰
(b) 簽署各方︰
(c) 年期︰
(d) 地段編號︰
簽署、蓋章及交付等
蓋印位置
(由1988年第31號第28條修訂;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格式5
作為一般銀行融資的保證的法定押記
本法定押記於19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1)(“借款人”)及
(2)(“貸款人”)。
1. 為借款人獲貸款人提供或將獲貸款人提供一般銀行融資(“該項融資”)作為代價,借款人向貸款人作出契諾,承諾借款人應要求即向貸款人繳付以下各項─(a) 按照貸款人簿冊所記,借款人就任何往來帳戶或其他帳戶而欠貸款人的所有現時及將來的債項,連同所有有關的銀行收費;及
(b) 貸款人或獲其委任的任何接管人或受委人,就本法定押記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按完全彌償的基準計算;及
(c) 按照貸款人的簿冊所記,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承擔的所有其他負債,不論是現時的、將來的、實際的或待確定的,亦不論是作為主債務人或擔保人而欠下的,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並就以上各項繳付按照本法定押記第3條條文而計算的利息。
2. (a) 借款人作為實益擁有人,現就本押記附表所說明的土地(“該財產”),以法定押記的方式向貸款人作出押記,作為款額可達$ 的該項融資及其全部利息,以及借款人欠貸款人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的償還保證,但須受政府租契所載的契諾、條件及但書所規限〔並須受於土地註冊處以提要第 號註冊的公契的規限〕。(b) 藉本條設定的押記須為一項持續的抵押,不得因任何就該項融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不時作出的中期付款或償還而被認為已獲履行或解除。
3. 利息須按以下方式計算及繳付─(a) 由貸出該項融資任何部分之時起,直至其獲償還為止,按貸款人不時通知借款人的利率計算;
(b) 按不時尚欠的每日結餘計算,每月結算一次,直至完全解除融資債項為止;及
(c) 在每月的最後交易日或由貸款人按其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日期繳付。
4. 借款人作出一項不可撤銷的委任作為抵押,以委任貸款人及任何一名或多名由貸款人委任的接管人,共同及各別作為借款人的受權人(並有完全的代替權力)。該等受權人可以借款人的名義或以其他名義代借款人作出以下各項,一如其屬借款人的作為及行為,即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成及作出可能需要的或借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認為適當的所有契據、文書、作為及事情,以履行本押記向借款人施加的任何義務,或使貸款人或上述任何接管人所作任何售賣、租契、押記或交易得以實行,或給予貸款人此項扺押的全部利益。
5. 對貸款人現時或在任何時間就該項融資而持有或從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取得的任何其他抵押或擔保,本法定押記是額外的保證,對上述抵押或擔保並無影響,亦不受其影響。
6.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附表2C部所列出由借款人承擔的契諾,已收納在本法定押記內,猶如該等契諾已在本法定押記列出一樣。
附表
1. 該財產─(a) 說明及地址︰
(b) 地段編號、段數、不分割份數等︰
(c) 原權益保留條款及新權益保留條款等︰
(d) 地役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如有的話)︰
2. 政府租契─(a) 日期︰
(b) 簽署各方︰
(c) 年期︰
(d) 地段編號︰
簽署、蓋章及交付等
蓋印位置
(由1988年第31號第28條修訂;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格式6
解除押記時的收據
貸款人承認已收取以夾附的/內文所載的押記作為保證的全部款項。
日期 〔簽署〕或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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