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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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8

聯權共有的劃分

(1) 土地產業權或 權益的 聯權共有, 在 法律上只可按以下方式劃分─

   (a)  藉通知方式, 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或

   (b)  藉文書方式。

(2) 土地產業權或 土地權益的 聯權共有, 在 衡平法上可藉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的 方式, 或 藉在
衡平法上有效的 其他方法, 或 藉倘 無第(1)款規定則會在 法律上有效的 其他方法, 予以劃分。
(由1988年第31號第4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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