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押記 (1) 任何財產上的 浮動押記(不論該浮動押記是否看來是限制押記人讓與該財產的 權利), 不得影響任何其他人在 該浮動押記具體化之前所獲取的 任何 屬於該財產一部分的 土地的 任何產業權或 權益, 不論該人對該浮動押記或 任何此等看來是附於該土地的 限制是否實際上知悉或 有法律構定的 知悉。 (2) 本條適用於在 1984年11月1日或 以後作出的 浮動押記。 (由1988年第31號第20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