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按人的收據 (1) 行使售賣權力所得款項, 或 有關按揭所包括的 款項或 抵押品, 或 根據該按揭而產生的 款項或 抵押品, 如經承按人或 接管人以書面發出收據, 則足以 解除作出該等付款或 抵押的 責任; 而繳付上述款項或 轉讓上述抵押品的 人, 無須查究根據該按揭是否尚有任何到期應繳的 款項。 (2) 第(1)款所述的 收據無須加蓋印章。 〔 比照 1925 c.20 s.10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