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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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54

已收款項的運用

承按人或 接管人售賣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按揭土地或 按揭所包括的 任何抵押品而收到的 款項,
須按照下述優先次序運用─

   (a)  清償與按揭土地有關的 一切應繳租金、 稅項、 差餉及其他開支;

   (b)  除非按揭土地的 售賣是受某項具優先權的 產權負擔規限, 否則須用於解除該項具優先權的 產權負擔;

   (c)  支付接管人的 合法報酬、 費用、 收費及開支, 以及因售賣或 其他交易而適當招致的 一切合法費用及開支;

   (d)  支付根據按揭應繳付的 按揭金、 利息及費用, 而任何剩餘款項須付給在 緊接售賣或
        其他交易前有權享有按揭土地的 業權的 人, 或 獲授權就售賣按揭土地的 得益發出收據的 人。 〔 比照 1925 c.20
        ss.105 & 107(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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