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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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47
業權契據的查閱
(1) 按揭人及並無管有與按揭土地有關的 業權契據的 承按人, 在 享有按揭土地權益的 期間內, 均有權在 任何合理的
時間, 查閱任何承按人所管有的 契 據, 以及複製該等契據的 副本。
(2) 即使任何協議訂有相反規定, 本條亦適用於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或 之後作出的 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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