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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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46
衡平法按揭的轉換
(1) 如衡平法權益根據第14條的 規定成為法定產業權, 則就該衡平法權益而以契據作出的 任何衡平法按揭,
即成為該法定產業權的 法定押記, 而除本 條例另有規定外, 該法定押記的 條款, 須與該契據所載的 條款相同。
(2) 本條適用於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或 之後以契據作出的 衡平法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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