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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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44

法定產業權的按揭

第V部

按揭

(1) 在 本條生效日期後, 任何法定產業權的 按揭, 包括該法定產業權的 第二次或 其後按揭, 在
法律上只可藉明訂為法定押記的 契據作出。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根據以法定押記方式作出的 按揭, 按揭人及承按人所享有的 保障、
權力及補救方法(包括而不限於與止贖權及衡平法贖回權 有關的 保障、 權力及補救方法, 但不包括承按人在
按揭人不履行責任之前行使財產管有權的 權力), 猶如該按揭是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以轉讓法定產業權方式作出者一樣。

(3) 本條一經生效, 凡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以轉讓法定產業權方式作出按揭, 就本條例而言, 按揭財產須當作再予轉讓,
而該按揭須當作已解除及由一項 法定押記代替。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該法定押記的 條款、 效力及優先權,
須與被其代替的 按揭的 條款、 效力及優先權一樣。

(4) 第(3)款的 規定並不影響─

   (a)  承按人管有任何文件的 權利; 或

   (b)  根據該款的 規定而被代替的 按揭的 任何附屬權利或 義務, 而該等權利或 義務, 是根據任何擔保、 保證或
        其他協定產生的 。

(5) 除按揭人及承按人之間另有協議外, 凡按揭土地是以法定押記的 方式按揭, 按揭人可就按揭土地而以法定押記的
方式簽立第二次或 其後的 押記。

(6) 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 否則獲法定產業權首次按揭的 承按人, 有權管有與按揭土地有關的 業權契據。

(7) 本條並不影響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訂立而並無根據第(3)款被代替的 任何按揭, 包括以再批租方式作出的 按揭。

(8) 本條並不影響因任何條例的 規定或 法律的 施行而產生的 任何按揭、 押記或 留置權。

(9) 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因為或 隨  其管有與土地的 法定產業權有關的 文件而產生的 權利或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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