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與土地有關的契諾的負擔 (1) 與契諾承諾人的 任何土地有關的 契諾, 或 與契諾承諾人可加以約束的 任何土地有關的 契諾, 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 否則須當作由契諾承諾人代其本 人、 其業權繼承人以及藉着或 透過契諾承諾人或 其業權繼承人而得業權的 人作出。 (2) 凡藉契諾承諾作出關乎土地的 某項作為, 則即使在 該契諾訂立時, 該契諾之標的 物並未存在 , 本條對該契諾仍然適用。 (3) 本條適用於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或 之後訂立的 契諾。 〔 比照 1925 c.20 s.79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