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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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34
保障買方免根據投購保險的契諾而喪失權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54條
(1) 凡買方真誠地購買根據租契持有的 批租土地權益, 而該租契載有契諾, 規定承租人須就火警導致的 損失或
損害投購保險, 且買方獲有權收取租金的 人或 其代理人提供書面收據, 顯示在 完成買賣前須繳付的
最後一期租金已經清繳, 而在 完成買賣時, 符合契諾規定的 保險仍然存續, 則買方或 任何藉着買方提出申索的 人,
對於在 完成買賣前任何時間發生而買方在 完成買賣前並不知悉的 違反契諾事件, 無須承擔喪失權利、 損害賠償或
其他形式的 法律責任; 但本條文並不剝奪批租人或 其遺產代 理人就違反契諾事件而向承租人或
其遺產代理人索取補救的 權利。
(2) 第(1)款的 規定, 並不影響《 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 (第126章)的 條文。 (由1998年第29號第5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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