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約須以書面作出 第II部 影響財產的 一般規則 (1) 除第6(2)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不得根據任何土地售賣合約或 其他土地處置合約提出訴訟, 但如該訴訟所根據的 協議或 該協議的 某備忘錄或 摘 記是以書面作出, 並由被告的 一方或 該一方就該目的 而合法授權的 其他人簽署, 則屬例外。 (2) 本條適用於在 任何時候訂立的 合約或 其他產權處置, 而對與部分履行有關的 法律或 由法院頒令的 售賣則無影響。 [比照 1925 c. 20 s. 40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