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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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26
予非訂定文書一方的利益
任何人即使並無被指名為文書的 一方, 亦可享有其獲批的 土地的 直接權益或 其他權益, 或 享有其獲批與土地有關的
任何條件、 進入土地的 權利、 契諾或 協議的 利益。 〔 比照 1925 c.20 s.56(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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