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23A
業權證明及契據已由法團妥為簽立的推定
(1) 任何契據看來是—
(a) 在 《 2003年法律修訂及改革(雜項規定)條例》 (2003年第14號)第9條生效日期*前已由集體法團或
有人代表集體法團簽立; 及
(b) 由一名或 多於一名簽署人核簽, 而該名簽署人或 該等簽署人中的 每一人均本可是根據該法團組織章程細則或
其他文書獲授權的 人, 則就任何土地業權的 證明而言, 須推定為已由看來是簽署人或
眾簽署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人獲該法團組織章程細則或 其他文書授予權限而妥為簽立, 而不論權限的 出處 或
藉以將該權限看來已授予的 方法在 契據上是否明顯,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2) 如一賣方出示或 曾出示任何契據作為任何土地業權的 證明, 而該契據看來是在
該土地售賣合約日期前不少於15年由一集體法團簽立的 , 則就任何 關於該土地的 業權的 問題而言—
(a) 在 該合約的 各方之間; 及
(b) 在 相對於任何其他人而言能惠及該合約的 買方的 情況下, 須決定性地推定該契據是有效地簽立。
(3) 本條只適用於依據在 《 2003年法律修訂及改革(雜項規定)條例》 (2003年第14號)第9條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所訂立任何土地的 售 賣合約而出示作為該等土地業權的 證明的 契據。 (由2003年第14號第9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生效日期: 2003年5月9日。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