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
(a) 有水淹蓋的 土地;
(b) 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利、 權益或 地役權;
(bb) 土地的 不分割份數的 全部或 部分, 以及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利、 權益或 地役權; 及
(由1988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c) 附連在 土地的 物件或 牢固於任何此類物件上的 東西;
“文書”(instrument) 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件,
遺囑除外;
“法定押記”(legal charge) 指明訂為法定押記的 按揭;
“法定產業權”(legal estate) 指─
(a) 土地的 絕對年期;
(b) 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地役權、 權利或 特權的 法定權益, 而土地的 權益相等於絕對年期者; 及
(c) 法定押記;
“承按人”(mortgagee) 包括藉着承按人提出申索的 人;
“按揭”(mortgage) 指作為金錢或 金錢等值的
償還保證的 土地抵押;
“按揭人”(mortgagor) 包括藉着按揭人提出申索的 人;
“按揭金”(mortgage money)
指藉一項按揭作為償還保證的 金錢或 金錢的 等值;
“破產”(bankruptcy) 包括清盤;
“借款人”(borrower)
凡用於附表1、 2及3時, 包括“按揭人”;
“售賣”(sale) 就土地售賣而言, 包括就賣方根據政府租契而享有的
全部產業權及權益或 其中部分作出的 處置;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產權負擔”(encumbrance)
包括法律上及衡平法上的 按揭、 就金錢的 償還作保證的 信託、 留置權、 分與遺贈財產的 押記、 年金, 或
其他資本款額或 每年款 額; 而“產權負擔人”(encumbrancer) 則具有與“產權負擔”相應的 涵義,
並包括每一個有權獲得產權負擔的 利益或 有權要求就產權負擔作出付款或 解除 的 人; (由2000年第32號第6條增補)
“貸款人”(lender) 凡用於附表1、 2及3時, 包括“承按人”;
“絕對年期”(term of years absolute) 包括不足一年、
一年或 多年另加一年的 部分, 以及逐年訂定的 年期;
“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指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益或 押記而並非法定產業權或 永久業權者;
“轉讓”、
“轉讓契”(assignment) 包括─
(a) 根據政府租契所持有土地的 全部權益的 轉讓; (由1988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法定押記;
(c) 租契(政府租契除外);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d) 退回、 退回書;
(e) 允許、 允許書; 及
(f) 以任何文書達成的 所有其他土地轉易。
“土地”(land)
“文書”(instrument)
“法定押記”(legal charge)
“法定產業權”(legal estate)
“承按人”(mortgagee)
“按揭”(mortgage)
“按揭人”(mortgagor)
“按揭金”(mortgage money)
“破產”(bankruptcy)
“借款人”(borrower)
“售賣”(sale)
“產權負擔”(encumbrance)
“產權負擔人”(encumbrancer)
“貸款人”(lender)
“絕對年期”(term of years absolute)
“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轉讓”、
“轉讓契”(assignmen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