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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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18

文書內所載的收據

(1) 文書內所載的 代價收據, 對支付代價的 人而言, 足以解除其支付代價的 責任, 而為惠及基於對該收據的
信賴而行事的 任何其他人, 該收據須為付款 的 充分證據。

(2) 任何律師如出示載有代價收據的 文書, 須當作已獲授權收取該代價, 但如有法律責任支付該代價的
人獲送達書面通知, 述明該律師並未獲得如此授 權, 則屬例外。 〔 比照 1925 c.20 ss.67, 68 & 6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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