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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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15

字和詞句的釋疑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6號第44條; 1999年第61號第3條 第III部

文書

除出現相反用意外, 在 任何於本條生效日期後訂立並對土地有影響的 文書中─

   (a)  該文書所採用的 定義或 根據本條規定納入該文書的 定義, 須擴及該已下定義的 字或 詞句的
        文法變體及同語族詞句;

   (b)  凡指男性的 字及詞句亦指女性; (由1987年第387號法律公告修訂)

   (c)  凡指單數的 字及詞句亦指眾數, 而指眾數的 字及詞句亦指單數; (由1987年第387號法律公告修訂)

   (d)  中文字及詞語須按中國語文和風俗解釋, 如文書所採用的 中文字及詞語與英文字有任何衝突, 則以英文字的
        涵義為準; 及

   (e) 

 “人”、

 “人士”、

 “個人”、

 “人物”、

 “人選”(person) 包括屬法團或 並非法團的 任何公共機構或 團體;
       

 “九龍”(Kowloon)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條所指的 九龍;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代替)

 “月”(month)
        指公曆月;

 “文件”(document) 指任何以字母、 字樣、 數字或 符號的 形式, 或 以上述形式的 組合在
        任何物質上書寫、 表達或 描述的 任何資料;

 “公眾假期”、

 “公眾假日”(general holiday, public holiday)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條所指的 公眾假期;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代替)

 “年”(year) 指公曆年;
       

 “佔用”(occupy) 包括使用、 住用、 管有或 享用“佔用”兩字所指的 土地, 但只以傭工身分, 或 僅為照料、
        保管或 管理該土地而使用、 住用、 管有或 享用該土地 者, 則屬例外;

 “作為”(act) 包括一連串作為、
        任何不作為或 一連串不作為;

 “或

 ”(or)、

 “其他”、

 “以其他形式”、

 “在 其他情況下”(other, otherwise),
        須解作前後事物並不相連及並不相類, 但如加上“相類”

   (similar) 或 其他近義字時則作別論;

 “官契”(Crown lease) 指政府租契;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代替)

 “法律”、
       

 “法例”、

 “法”(law) 指當其時在 香港施行的 、 在 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 、 實施範圍擴及香港的 或
        適用於香港的 法律、 法例;

 “法院”、

 “法庭”(court) 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 香港法院、 法庭;
       

 “政府”(Government)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政府租契”(Government lease)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條所指的 政府租契;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增補)

 “香港”(Hong Kong)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條所指的 香港;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增補)

 “註冊”(registered) 與文件有關時,
        指根據任何適用於註冊該類文件的 法律而註冊;

 “新九龍”(New Kowloon)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附表5指定的
        範圍;

 “違反”(contravene) 包括不遵守;

 “新界”(New Territories) 指《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條所指的 新界;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代替)

 “釐”、

 “百分之”(per cent), 用於利率方面時(不論在 何種情況下須付的 利率),
        除非明文規定以其他期間計, 否則指年率;

 “簽名”、

 “簽署”(sign) 就不能書寫的 人而言, 包括加蓋或
        印上其印章、 標記、 拇指紋或 圖章;

 “權”、

 “權力”(power) 包括任何特權、 權限或 酌情決定權。
        (由1998年第26號第44條修訂)

 “人”、

 “人士”、

 “個人”、

 “人物”、

 “人選”(person)

 “九龍”(Kowloon)
       

 “月”(month)

 “文件”(document)

 “公眾假期”、

 “公眾假日”(general holiday, public holiday)

 “年”(year)

 “佔用”(occupy)
       

 “作為”(act)

 “或

 ”(or)、

 “其他”、

 “以其他形式”、

 “在 其他情況下”(other, otherwise)

 “相類”(similar)
       

 “官契”(Crown lease)

 “法律”、

 “法例”、

 “法”(law)

 “法院”、

 “法庭”(court)

 “政府”(Government)
       

 “政府租契”(Government lease)

 “香港”(Hong Kong)

 “註冊”(registered)

 “新九龍”(New Kowloon)

 “違反”(contravene)
       

 “新界”(New Territories)

 “釐”、

 “百分之”(per cent)

 “簽名”、

 “簽署”(sign)

 “權”、

 “權力”(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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