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12

賣方及買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99年第61號第3條

(1) 土地的 賣方或 買方可就土地售賣或 土地交換的 任何合約所引起的 任何問題, 或 與該等合約有關的
任何問題(但並非是會影響該合約的 存在 或 效力的 問題, 亦非是關乎政府或 公共機構支付補償的 問題), 藉呈請書或
原訟傳票向法院提出申請, 而法院可就該呈請書或 原訟傳票以及對訟費問題, 作出法院覺得公正的 命 令。
(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2) 在 本條中,

 “法院”(court) 指原訟法庭; 但如賣方及買方甘受區域法院的 司法管轄權所限, 則屬例外。
(由1998年第25號 第2條修訂) [比照 1925 c. 20 s. 49 U.K.]

 “法院”(cour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