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存者的推定 (1) 除為施行《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73章)第4(11)條的 規定外, 在 本條生效日期後, 凡有2名或 多於2名的 人在 不能確定其死亡先後的 情 況下去世, 則就對財產業權有所影響的 各方面而言, 須推定上述的 人是按年齡由長至幼的 次序死亡, 據此, 較年幼者須當作在 較年長者死亡時尚存。 (2)-(3) (已將修訂編入) 〔 比照 1925 c.20 s.18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