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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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第21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土地合約須以書面作出
   4.      法定產業權的處置等須以契據作出
   5.      某等文書須以書面作出
   6.      以口頭方式設定土地權益
   7.      有關第5及6條的保留條文
   8.      聯權共有的劃分
   9.      有利於分權共有的推定
   10.     法團可以聯權共有人的身分持有財產
   11.     尚存者的推定
   12.     賣方及買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請
   12A.    由法庭解除產權負擔
   13.     業權證明及敘文
   13A.    交付契據或業權文件的正本
   14.     享有獲批政府租契權利情況下衡平法權益轉為法定產業權
   14A.    政府租契的變更
   15.     字和詞句的釋疑
   16.     轉讓當作包括的範圍
   17.     轉讓即全部產業權轉移
   18.     文書內所載的收據
   19.     契據由個人簽立
   20.     契據由法團簽立
   21.     簽立程序方面的權利
   22.     關於行為能力的推定
   23.     關於文書已妥為簽立的推定
   23A.    業權證明及契據已由法團妥為簽立的推定
   24.     權利的保留
   25.     個人與其本人或向其本人訂立或作出協議、轉讓等
   26.     予非訂定文書一方的利益
   27.     契據的描述
   28.     補充文書
   29.     批給承租人的特許或許可的效力
   30.     劃分時條件的分攤
   31.     租金及承租人契諾的利益隨復歸產業權一併轉移
   32.     批租人的契諾義務隨復歸產業權一併轉移
   33.     批租人或承按人獲非按規定投購保險的利益
   34.     保障買方免根據投購保險的契諾而喪失權利
   34A.    規定買方須繳付賣方的費用的條文無效
   35.     隱含契諾
   36.     其他契諾及條件
   37.     標準格式
   38.     對律師等的保障
   39.     與土地有關的契諾的利益
   40.     與土地有關的契諾的負擔
   41.     契諾的強制執行
   42.     契諾、條款及條件的保留
   43.     與2名或多於2名的人共同訂立協議的效力
   44.     法定產業權的按揭
   45.     按揭優先清償
   46.     衡平法按揭的轉換
   47.     業權契據的查閱
   48.     向2名或多於2名的人共同作出按揭
   49.     按揭人為收回土地管有權而提出的訴訟
   50.     委任接管人的權力
   51.     承按人及接管人的權力
   52.     對買方的保障
   53.     承按人所作售賣
   54.     已收款項的運用
   55.     承按人的收據
   56.     藉經簽署的收據解除按揭
   56A.    浮動押記
   57.     (已將修訂編入)
   58.     對租契及分租租契的沒收租賃權的限制及寬免
   59.     不得因定值過低而使購買無效
   60.     為詐騙債權人而作出的產權處置可使無效
   61.     土地的無償產權處置︰對買方而言可使無效的程度
   62.     通知的送達
   63.     (已將修訂編入)
   64.     附表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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