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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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代理商條例 - SECT 32A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A部

旅遊業賠償基金

(1) 在 本部中─

 “外遊旅行服務”(outbound travel service) 指第(2)款所指的 外遊旅行服務;

 “外遊旅客”(outbound traveller)
指已向旅行代理商整筆繳付或 分次繳付外遊費的 人, 或 由他人代其作出如此付款的 人, 而該外遊費是預計該旅
行代理商代其獲取外遊旅行服務而繳付的 , 或 與此相關而繳付的 ;

 “外遊費”(outbound fare) 就包辦旅遊而言時,
指就第(2)(c)款所提述的 有關全包價格而繳付的 款項(不論所付款項相等於該價格的 全部或 部 分);

 “包辦旅遊”(package)
指第(2)(b)款指明的 服務或 安排中任何2項或 全部(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組合;

 “委員會”(Board) 指由第32B條設立的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旅行代理商”(travel agent) 指持有根據第11條批出的 牌照的 外遊旅行代理商;
(由2002年第10號第7條代替)

 “特惠賠償”(ex gratia payment) 指根據第32E(1)條須支付的 特惠賠償,
但本定義並不適用於第32S條;

 “旅遊業議會”(Travel Industry Council) 指以香港旅遊業議會名義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註冊, 並在 附表1第I部提述的 有限公 司;

 “賠償基金”(Fund) 指由第32C條設立的 旅遊業賠償基金;


“賠償基金徵費”(Fund levy) 指第32H(1)條所提述的 徵費;

 “獲授權收款人”(authorized collector)
指當其時根據第32F(2)(b)條獲授權的

 ─

   (a)  旅遊業議會; 或

   (b)  其他人,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議會徵費”(Council levy) 指根據第32I條須繳付的 徵費。

(2) 符合以下條件的 服務, 即為外遊旅行服務─

   (a)  由旅行代理商為公眾提供或 代公眾獲取;

   (b)  由下列任何2項或 全部構成─

        (i)    在 旅程中以一種運輸工具提供的 載運, 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 其後主要在 香港以外進行;

        (ii)   在 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 住宿;

        (iii)  一項活動的 安排(該活動並非附屬於第(i)或 (ii)節所提述的 服務, 並在 香港以外進行, 如該活動包括在
               包辦旅遊中, 是構成其主要的 部分;

   (c)  只按照全包價格提供的 包辦旅遊; 及

   (d)  構成該包辦旅遊的 服務或 安排, 是在 提供給公眾前已預先決定的 。

(3) 為免生疑問, 特此聲明─

   (a)  就本部而言, 如任何人的 牌照暫時吊銷, 則該人不是旅行代理商;

   (b)  凡外遊費向某人繳付, 而在 繳費時該人是旅行代理商, 則該筆款項不得只因該旅行代理商的 牌照後來撤銷或
        暫時吊銷而視為未曾繳付。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號第5條增補)

 “外遊旅行服務”(outbound travel service)
       

 “外遊旅客”(outbound traveller)

 “外遊費”(outbound fare)

 “包辦旅遊”(package)

 “委員會”(Board)

 “旅行代理商”(travel
        agent)

 “特惠賠償”(ex gratia payment)

 “旅遊業議會”(Travel Industry Council)

 “賠償基金”(Fund)

 “賠償基金徵費”(Fund levy)
       

 “獲授權收款人”(authorized collector)

 “議會徵費”(Council le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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