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及17條] 違禁武器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 指節套, 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附有手柄的 鐵鏈 彈簧鋼棒 任何以彈簧或 其他機械或 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 刀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 任何有刀刃或 尖端的 武器, 其設計是在 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 而刀刃或 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