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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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SECT 7

武術兵器不得移離處所

(1) 凡任何人將管有武術兵器一事通知處長, 而當時該武術兵器正存於某處所,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武術團體或
成員, 不得自行或 容許他 人將該武術兵器移離該處所, 但依照處長為此發出的 書面許可而移離者, 則屬例外。

(2) 凡有武術兵器經處置並由任何武術團體或 人士接收, 而處置一事已根據第6條通知處長, 則對於在
處置該武術兵器之時或 之後將該武術兵器移離, 第(1)款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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