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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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SECT 6
武術兵器的處置
(1) 任何武術團體或 成員, 在 處置任何武術兵器後48小時內, 須以處長不時指明的 表格及方式, 將處置的
詳情通知處長。
(2) 凡有武術團體或 成員在 第(1)款適用的 情況下處置武術兵器, 則接收該武術兵器的 武術團體或 人士,
須向處置該武術兵器的 武術團體或 成員提供 所需資料, 以便第(1)款的 規定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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