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條文 凡武術團體或 成員就武術兵器持有牌照或 豁免書, 而該牌照或 豁免書─ (a) 是根據已廢除條例第3(1)或 (5)條發出的 ; 及 (b) 在 緊接《 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238章)生效日期前仍是有效的 , 則關於該武器的 通知須當作在 本條例生效時已根據第5(1)條給予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