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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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已廢除的 《 槍械彈藥條例》 (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第 238章, 1964年版);

 “成員”(member) 指武術團體的 成員;

 “武術”(martial art) 包括合氣道、
菲律賓式長竹對打術、 柔術、 柔道、 空手道、 劍道、 功夫、 武藝、 神打、 跆拳道、 太極及以任何名稱命名的
其他形式 或 派別的 武打或 自衞術, 或 上述武術的 任何混合或 變化;

 “武術兵器”(martial arts weapon) 指作為任何武術的
一部分而使用或 在 與任何武術有關連的 情況下使用的 武器, 亦指設計作以上用途的 武器;

 “武術團體”(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指以推廣、 示範、 教授或 練習任何武術為其部分或 全部目的 和宗旨, 或 事實上從事以上活動的 會 社、
社團或 團體, 不論它是否法團;

 “處長”(Commissioner) 指警務處處長, 而就處長在 本條例下的 任何權力、 職能或
職責而言, 亦指根據第16條獲授權行使或 執行該權力、 職能或 職責的 人;

 “處置”(dispose) 包括放棄管有;


“幹事”(office-bearer), 就武術團體幹事而言, 包括身為委員會或 管治組織的 會長、 副會長、 秘書、 司庫或 成員的
人;

 “違禁武器”(prohibited weapon) 指附表內指明的 任何武器;

 “管有”(possession), 就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而言,
包括任何人或 武術團體對由任何其他人或 團體所保管武器的 控制。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成員”(member)


“武術”(martial art)

 “武術兵器”(martial arts weapon)

 “武術團體”(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處長”(Commissioner)

 “處置”(dispose)


“幹事”(office-bearer)

 “違禁武器”(prohibited weapon)

 “管有”(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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