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武器條例 - SECT 13

檢取及沒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14號第3條

(1) 如警務人員有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並涉及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的 罪行正在 發生或 已經發生, 或
有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已被棄置, 則可隨時 檢取、 移走及扣留該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

(2) 任何人如就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被裁定犯了第4或 10條所訂罪行, 該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須予沒收並交予政府,
以及可由處長處置(不論是 將之毀滅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而無須憑藉任何為此事作出的 命令。 (由2002年第14號第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