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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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SECT 12
截停及搜查的權力
(1) 為施行本條例─
(a) 在 以下情況下, 警務人員可截停及搜查任何人及搜查任何人的 財物─
(i) 該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人管有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 或
(ii) 發現該人在 任何地方、 處所、 船隻、 車輛、 鐵路列車或 飛機內而在 該處發現有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 及
(b) 任何人如剛到達或 即將離開香港, 在 以下情況下, 海關人員可截停及搜查該人及搜查該人的 財物─
(i) 該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人管有任何違禁武器; 或
(ii) 發現該人在 任何地方、 處所、 船隻、 車輛、 鐵路列車或 飛機內而在 該處發現有任何違禁武器。
(2) 在 上述情況下─
(a) 警務人員可檢取及扣留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 及
(b) 海關人員可檢取及扣留任何違禁武器, 而警務人員或 海關人員亦可檢取及扣留第11(1)(b)(ii)條所載,
並與根據本款授權其檢取及扣留的 武器種類有關的 任何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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