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委員利害關係的披露
委員會或 其任何小組的 任何委員, 如對委員會或 小組的 會議所討論的 任何事項具有直接或 間接的 商業上利害關係,
而該利害關係大於他作為一位公眾人士所具有者, 則以下 條文適用─
(a) 他須在 會議中披露該利害關係的 性質;
(b) 披露內容須記入會議紀錄;
(c) 如披露者是主持會議的 委員, 在 進行有關討論時他須不作會議主持;
(d) 如主持會議者提出要求, 該委員(包括根據(c)段不作會議主持者)須在 進行有關討論時避席, 且在 任何情況下,
除非主持會議者另作決定, 否 則該委員不得就有關事項的 任何決議投票, 亦不得在 確定會議法定人數時計算在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