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 (1) 委員會可委任小組, 並可將該會的 任何權力及職能轉委予各小組行使及執行, 但此項轉委權力則不得轉委。 (2) 並非委員會委員的 人亦有資格被委任為小組委員。 (3) 除委員會作出的 轉委的 條款另有規定外, 小組─ (a) 可行使及執行獲轉委的 權力及職能, 效力猶如小組就是委員會本身一樣; (b) 在 沒有相反證明的 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按照轉委條款行事; (c) 可規管本身的 處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