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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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8

小組

(1) 委員會可委任小組, 並可將該會的 任何權力及職能轉委予各小組行使及執行, 但此項轉委權力則不得轉委。

(2) 並非委員會委員的 人亦有資格被委任為小組委員。

(3) 除委員會作出的 轉委的 條款另有規定外, 小組─

   (a)  可行使及執行獲轉委的 權力及職能, 效力猶如小組就是委員會本身一樣;

   (b)  在 沒有相反證明的 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按照轉委條款行事;

   (c)  可規管本身的 處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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