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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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7
委員會的會議
(1) 委員會舉行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由委員會、 主席或 (在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不時指定。
(2) 以下的 程序條文適用於委員會所有會議, 而在 不抵觸該等條文的 規定下, 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 程序─
(a) 委員會的 會議法定人數為11人; (由1989年第28號第3條代替。 由1992年第5號第4條修訂)
(b) 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如主席缺席, 則由副主席主持, 如兩人均缺席或 根據第9(c)條而喪失資格, 則由出席會議的
委員互委一人主持會議;
(c) 每個議題均須由出席並就議題投票的 委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d) 如票數均等, 主持會議的 委員除有權投普通票外, 尚有權投決定票。 (由1985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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