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7

委員會的會議

(1) 委員會舉行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由委員會、 主席或 (在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不時指定。

(2) 以下的 程序條文適用於委員會所有會議, 而在 不抵觸該等條文的 規定下, 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 程序─

   (a)  委員會的 會議法定人數為11人; (由1989年第28號第3條代替。 由1992年第5號第4條修訂)

   (b)  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如主席缺席, 則由副主席主持, 如兩人均缺席或 根據第9(c)條而喪失資格, 則由出席會議的
        委員互委一人主持會議;

   (c)  每個議題均須由出席並就議題投票的 委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d)  如票數均等, 主持會議的 委員除有權投普通票外, 尚有權投決定票。 (由1985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