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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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5

委員會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6號第3條

(1) 委員會可作出任何使其能執行職能而合理需要的 事情。

(2) 在 不限制第(1)款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委員會在 執行其職能時可─

   (a)  以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取得、 持有及處置各類動產及不動產;

   (b)  訂立任何合約;

   (c)  對貨品及服務進行測試及檢驗, 以及對不動產作出檢查; (由1992年第5號第3條修訂)

   (d)  製作或 以售賣或 其他方式分發消費者感興趣的 刊物;

   (e)  與他人聯同或 合作進行該會根據本條例可進行的 事情, 或 贊助他人進行該事情;

   (f)  就使用委員會所提供的 任何設施或 服務收取費用;

   (g)  在 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下, 加入任何關注消費者事務的 國際組織成為會員或 附屬會員。
        (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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