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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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3
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
第II部
成立為法團及權力
(1) 現將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時已存在 的 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人團體, 該法團由不時出任委員會委員的 人士組成。
(2) 委員會為永久延續的 法團, 並備有法團印章, 可起訴及被起訴, 亦可進行及容受法團可合法進行及容受的
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3) 委員會的 中文名稱須沿用“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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