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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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21

過渡性條文

(1) 所有歸屬或 屬於消費者委員會的 財產, 不論屬任何種類, 亦不論是動產或 不動產, 凡於本條例生效日期時存在
者, 均無須進一步轉易而由該日期起 歸屬或 屬於具法團身分的 委員會。

(2) 由本條例生效日期起, 上述消費者委員會的 所有義務及法律責任, 均為具法團身分的 委員會所承擔的
義務及法律責任。

(3) 如有任何事情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由上述消費者委員會展開或 已在 委員會的 授權下展開,
則該事情可由具法團身分的 委員會繼續進行及完成。

(4) 為施行本條例, 於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出任上述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總幹事或 委員的 人士,
除其委任條款另有規定外, 由該生效日期起, 均為委 員會的 主席、 總幹事或 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5) 儘管第2條已載有“財政年度”的 定義, 介乎本條例生效日期與1978年3月31日之間的 期間, 須當作為一個財政年度。

(6) 無須就根據本條而作出的 任何財產轉讓繳付印花稅。 儘管第2條已載有“財政年度”的 定義,
介乎本條例生效日期與1978年3月31日之間的 期間, 須當作為一個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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