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6號第3條 委員會須在 每個財政年度通過下一個財政年度的 收支預算, 並在 財政司司長指定的 日期前, 將該預算連同下一個財政年度的 工作計劃書呈交行政長官, 以求批准該預算。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