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SECT 12

委員會的資金來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6號第3條 第III部

財政

(1) 行政長官可從立法會通過撥給消費者委員會的 款項中, 將其認為適當的 款額授權付給消費者委員會。
(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2) 委員會的 資金須來自─

   (a)  委員會依據第(1)款收到的 所有款項;

   (b)  以捐款、 費用、 訂費、 租金及利息等方式付予委員會的 款項;

   (c)  委員會為達致其宗旨而收取的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 包括累積的 收入。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