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委員會的資金來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6號第3條 第III部 財政 (1) 行政長官可從立法會通過撥給消費者委員會的 款項中, 將其認為適當的 款額授權付給消費者委員會。 (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2) 委員會的 資金須來自─ (a) 委員會依據第(1)款收到的 所有款項; (b) 以捐款、 費用、 訂費、 租金及利息等方式付予委員會的 款項; (c) 委員會為達致其宗旨而收取的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 包括累積的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