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委員會的文件 (1) 委員會可訂立及簽立一切有利於或 有助於委員會行使及執行其權力、 職能及職責的 文件。 (2) 凡在 任何文件蓋上委員會的 印章, 須─ (a) 獲委員會的 決議授權; 及 (b) 由委員會藉決議概括地或 特地授權作認證的 任何2名委員簽署認證。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蓋上委員會的 印章而妥為簽立, 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均須視作妥為簽立。 (4) 任何合約或 文書, 如屬若由並非法人團體的 人訂立或 簽立則無須採用契據形式的 , 則可由獲委員會概括地或 特地為代委員會訂立或 簽立任何合約或 文書此目的 而授權的 人, 代委員會訂立或 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