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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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制條例 - SECT 3
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條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5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修訂任何條例, 將該等條例中對非十進制單位的 提述, 以十進制單位的 提述取代,
而該等十進制單位須與被取代的 非十進制單位的 數值相等或 相近, 又或 能夠使該等非十進制單位的 提述以方便的
十進制方式表達出來。
(2) 為施行根據第(1)款作出的 命令所修訂的 條例, 行政長官可在 該命令中─
(a) 禁止在 命令所指明的 某日期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b) 聲明可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 限度及期間;
(c) 規定在 他指明的 期間內及指明的 條件下, 豁免採用十進制單位;
(d) 概括地訂定他認為有利於達致本條例目的 之任何附帶條文。
(3) 就第(1)款而言, 附表3第2欄內所列出的 非十進制基本單位, 相等於該附表第3欄內所列出的 以SI基本單位表達的
數值。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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