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SECT 46

傳票、通知書等的送達

所有根據本條例須送達或 發出的 傳票、 通知書及其他文件, 如傳票擬送達或 通知書擬發給的 人不能輕易尋獲,
則以掛號郵遞方式寄交其最後為人所知的 住址或 營業地點, 或 留交在 該地址內的 成年人, 該等傳票、
通知書及其他文件即須當作已有效及充分地送達、 發給或 留交該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