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SECT 46
傳票、通知書等的送達
所有根據本條例須送達或 發出的 傳票、 通知書及其他文件, 如傳票擬送達或 通知書擬發給的 人不能輕易尋獲,
則以掛號郵遞方式寄交其最後為人所知的 住址或 營業地點, 或 留交在 該地址內的 成年人, 該等傳票、
通知書及其他文件即須當作已有效及充分地送達、 發給或 留交該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