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令內加入規定的權力 少年法庭經考慮案情後, 如認為為確保受監管人獲得充分照顧、 保護及控制而有此需要, 可在 監管令內, 規定受監管人在 監管令的 整段或 任何一段有效期間遵守某些規定, 包括在 充分考慮根據第34(1AA)(b)條獲通知的 受監管人的 父、 母或 監護人的 意願後(如有的 話), 作出關於該受監管人須居住的 地方或 須接受內科或 外科護理或 治療的 規定。 (由1978年第32號第7條代替。 由1987年第53號第4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