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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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SECT 27

關於女童年齡的推定

凡任何人被控犯有本條例或 其他成文法則所訂關乎女童、 少年、 少年人或 兒童的 罪行, 而在 檢控或 公訴中,
該女童、 少年、 少年人或 兒童被指稱為未足任何指明年齡, 則如 主審裁判官或 法官亦覺得該女童、 少年、 少年人或
兒童不足該年齡,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就據以提出檢控或 公訴的 成文法則而言, 該女童、 少年、 少年人或
兒童須被當 作不足該年齡。 (由1978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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