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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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SECT 26

拐帶兒童或少年

任何人將任何兒童或 少年從其父母或 對其有合法照顧或 監督權的 人的 管有下非法地帶走或 導致其被帶走,
而此舉違反其父母或 對其有合法照顧或 監督權的 人的 意願, 即犯有 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 罪行, 可處監禁2年。
(由1958年第1號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由1993年第25號第5條修訂) 〔 比照 1861 c.100 s.5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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