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帶兒童或少年 任何人將任何兒童或 少年從其父母或 對其有合法照顧或 監督權的 人的 管有下非法地帶走或 導致其被帶走, 而此舉違反其父母或 對其有合法照顧或 監督權的 人的 意願, 即犯有 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 罪行, 可處監禁2年。 (由1958年第1號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由1993年第25號第5條修訂) 〔 比照 1861 c.100 s.55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