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人員查察可疑處所的權力 任何不低於警長職級而獲警務處處長為此目的 以書面作一般授權的 警務人員, 以及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為此目的 以書面作一般授權的 人士, 均可無須發出通知而隨時進入 任何他有理由相信是用作娼妓住所或 妓院而設在 水上或 陸上的 地方, 或 他有理由相信是與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相關的 水上或 陸上的 地方, 並可要求面見及訊問任何或 所有在 該地方內的 人。 (由1958年第1號附表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