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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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8B
構成罪行的殺人
(1) 凡有以下情況─
(a) 一項作為在 公海或 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
(b) 該項作出或 發生的 作為所針對或 關乎的 人因該作為而在 香港死去; 及
(c) 該作為如在 香港發生, 會構成謀殺罪、 誤殺罪或 協從謀殺或 誤殺的 罪行, 則不論作出該作為或
須對該作為負責的 人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 屬何種國籍, 該作為均視乎適用情況而構成謀殺罪、 誤殺罪或
協從謀殺或 誤殺的 罪行。
(2) 在 本條中,
“作為”(act) 指一項作出的 作為或 一項不作為, 亦包括一連串的 作為。 (由1990年第89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849 c. 96 s. 3 U.K.]
“作為”(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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