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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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47C
殺嬰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 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的 嬰兒死亡, 而在 該作為或 不作為發生時,
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 影響中完全復原, 或 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 影響, 而致精神不平衡,
則即使按有關情況, 其罪行如非因本條規定應屬謀殺罪, 該女子亦只屬犯殺嬰罪, 並可處以刑罰,
猶如已犯誤殺罪一樣。 (由1981年第1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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