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 於原任丈夫或 妻子在 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監禁7年︰ 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在 過去7年其丈夫或 妻子一直沒有出現, 且得不到其丈夫或 妻子仍在 生的 消息而再次結婚的 人, 或 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 人, 或 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宣判無效的 人。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57 U.K.]